关于印发《浙江省山东商会荣誉称谓使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山东商会官方网站时间:2017-04-08 08:41:00 | 浏览:2963次
各位会员、各直属机构:
《浙江省山东商会荣誉称谓使用规则》已经2017年4月8日浙江省山东商会第68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山东商会
2017年4月8日
浙江省山东商会荣誉称谓使用规则
(2017年4月8日浙江省山东商会第68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扩大浙江省山东商会(如下简称“商会”)影响,规范荣誉称谓使用,现拟就商会荣誉称谓使用制订规则如下:
1、商会荣誉称谓包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会员”“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党总支以及支部书记(副书记)”,商会直属行业分会和会员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2、商会全体会员单位按照商会章程和商会决议,天然拥有使用商会荣誉称谓的权力。
3、商会荣誉称谓的设定规则,由于秘书处负责公布,以商会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4、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使用商会荣誉称谓的第一顺位人。
5、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职务应当在单位副职或相当副职以上)为荣誉称谓的使用权人。
6、会员单位使用商会荣誉称谓,应当注意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停止或交接称谓的使用。
7、使用商会荣誉称谓的相关人员,应自觉维护商会的荣誉和形象。
8、会员单位使用商会荣誉称谓的情况,由商会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察。
9、顾问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荣誉称号规则另行制定。
10、此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