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鲁商组织单独注册的意见(试行)
浙鲁商发[2016]19 号
各位会员、各直属机构(直属企业)、各团体会员:
为促进浙江鲁商以及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我会在两省重大项目投资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规定,并结合我会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地方鲁商组织单独注册。
会员企业向我会申请在所在地成立鲁商组织的(如:浙江省山东商会诸暨分会),一律不再作为分会类机构审批;符合条件的,我会将作为指导单位,协调原籍地相关部门、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所在地民政部门单独注册(如:诸暨市山东商会)。
所在地有“入会在先”的我会团体会员的(如: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山东商会),我会将事先征询该团体会员负责人的意见。
二、根据申请依规接纳团体会员。
省内各类鲁商组织依法成立后,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我会的,我会将依规审核决定是否接纳为团体会员;接纳为团体会员的,按照加入我会时间、对我会以及会员企业支持贡献、该会规模和运营服务情况等综合因素安排职务,按照我会规定享受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我会团体会员负责人非因刑事处罚类原因发生职务变动的,除非自愿书面请辞,将保留在我会荣誉礼遇(排名需在继任者之后);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人员同意罢免的除外。
所在地有“入会在先”的我会团体会员的,我会将事先征询该团体会员负责人的意见。
三、突出经济属性加快职能转变。
我会将紧紧围绕综合性、经济性、指导性、研究性属性,重点承担如下服务职能。
1、围绕浙鲁两省重大战略决策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围绕我会理事成员为主体开展相关服务、维权和保障工作;
3、承接浙鲁两省政府相关职能转移;
4、积极引导鲁商企业参与浙鲁两省重大项目投资;
5、牵头组建各类浙江鲁商联合类企业;
6、负责省商会,指导全省鲁商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人民调解工作;
7、指导、协调全省鲁商组织运营;
8、对会员企业和全省鲁商组织进行嘉奖表彰和相关通报;
9、承办浙鲁两省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附则。
1、我会原籍地类分会机构参照此意见,行业专业委员会类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本意见解释权归省商会。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山东商会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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